国务院7月7日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。会议强调,以煤矿、非煤矿山、交通运输、建筑施工、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冶金等行业为重点,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。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,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、升井。
记得在山西王家岭矿难发生之后,舆论开始讨论,如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,矿难会不会得到有效遏制。很多人都记得引用二战中期的一则故事来论证它的有效性:二战中期,美国空军降落伞质量不够好,合格率为99.9%,这意味着1000个跳伞的士兵,可能有一个士兵因为降落伞的问题而送命。军方要求100%,厂家表示无法完美。最后,军方改变了检测方法,从降落伞中随机抽一个出来,让厂家负责人跳伞,不合格率顿变为零。
当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”的政令通知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时候,看得出来,舆论多少还是有些亢奋的,各大门户网站都在头条位置推荐了这则新闻。从理论上讲,这一要求比之前的“运动式、突击式、跃进式、口号式的生产管理”要有效得多。当矿难有可能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危时,煤矿领导绝对不会去应付安全生产工作了。所以,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”的政令通知,很有可能成为拯救矿难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。
然而,亢奋之余,当你继续查阅相关规章制度时又不免有些心冷。原来,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”并不是什么新规,舆论之所以对此亢奋,那是因为之前同样的规定可能已经埋在了故纸堆里被人忘记。
2005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《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》中明确规定,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,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,与工人同上同下;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,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,熟悉生产的,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。乡镇煤矿、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,必须由矿长、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。如今差不多五年过去了,矿难依旧不断。如果这些煤矿负责人真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人同时下井升井,那么每次矿难发生后,公众为何从没听过有煤矿领导遇难的新闻?!
当你知道了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”并不是新规而是重申五年前的规定时,你对最初看到“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”新闻时的兴奋又会感觉一丝“屈辱”,你对这一规定能否遏制矿难又会产生莫大疑问。到底该如果遏制矿难?问题又回到了“原点”。我们什么都不缺,缺的仅仅是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!
(广州租铺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