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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商铺出租网:疑惑《物权法》挡不住公权力
  •       商铺出租网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对《经济参考报》记者表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应当遵循“目的正当、程序正当和足额补偿”三大原则,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,业主应当有知情权并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,但在宜黄事件当中,当地政府完全采取了封闭的态度,没有遵循以上原则。

    “归根结底在于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没有得到改变。”孙宪忠表示,在目前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程序中,依然遵循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,建设单位和政府协商立项后,拿到四证后即进行拆迁,在这当中,根本没有业主的参与权,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。

    “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是一件彻头彻尾的违法事件。”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孟勤国对《经济参考报》记者表示。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,有权不受侵犯。在宜黄事件中,当地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完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,也没有遵循《国务院拆迁条例》的程序,是一场彻头彻尾违法行为。

    “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凸显了中国目前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危险状况。”孟勤国表示,前三十年中,我国法治建设主要在于“有法可依”,但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,公权力往往不受到硬性的约束。在政绩的压力下,地方官员往往在法律的轨道以外行事,为达目的不择手段。

    孟勤国表示,正是这种公权力不受制约等情形导致了《物权法》在实施三年之后对强拆行为毫无约束力,而业主们也越来越对《物权法》失去信心,转而寻求法律外的救济手段。这就是所谓的“公权力的流氓化”和“私权力的刁民化”。而随后发生的“宜黄投书”事件,则将这种“公权力的流氓化”表现得淋漓尽致。孟勤国说,这种情况若是继续下去,三十年的法治建设成就将荡然无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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