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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收储房屋的标准及收储最低年限
(1)收储房屋的标准:房屋权属证明及其所有人的证明有效;房屋权属明确、产权明晰、无争议;装修完毕、水通电明,房主无拖欠物业管理费、水、电、气、暖、有线电视、固定电话等费用。
(2)收储的最低年限:收储房屋的最低年限为三年。
二、收储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方式
(1)由各街道办事处收集并初步确定本地区的平均租金基准价,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审定,实行一房一价。
(2)收储期限内原则上不做价格调整,如果市场出租房屋价格变动幅度过大,由房屋出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双方协商后再进行调整,如确需调整,一年只调整一次。
三、办理收储房屋时需要携带的材料
办理收储房屋时需携带房屋权属证明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;如系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房屋,必需有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明、书面委托书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。
四、收储房屋的基本要求和违约责任
(1)收储房屋的基本要求:收储的房屋权属明晰、无争议;不在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;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;能保证安全居住、使用;有关法律、法规未限制出租;改变房屋用途,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。如系代理人委托出租的房屋,已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出租,并有委托书。房屋产权人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。
(2)违约责任:收储期间,如因上述保证不实,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。如因自然损坏,业主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,逾期承租人有权先行修复,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,造成损失的由业主赔偿。房屋业主不能单方退出,如遇特殊原因必须退出的,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收储机构,并承担剩余存房期所平摊的装修费用及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。(合同期满,合同自然终止除外)。
据中国搜铺网( www.3puok.com)